swb 和bl 和fcr的區(qū)別(海運中 FCR和提單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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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算是客人同意還是要有提單才行,因為FCR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 以上是從概念上進行了判斷,具體的百度上講得很清楚了: 但根據FIATA出具的FCR樣本和FCR的使用情況,貨運代理人均在FCR正面顯著位置記載:“我們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貨人。
2、”在FCR僅記載“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控制之下”時,貨運代理人和收貨人之間屬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貨運代理人根據收貨人的指示為收貨人收集貨物、進行拼箱、租船訂艙等,此時FCR僅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不是海上貨物運輸單證。
3、 一、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而FCR不具有該項特點。
4、 二、FCR一般只出現在FOB價格條款和EXW(工廠交貨)價格條款下,提單的使用則無此局限。
5、 三、銀行接受提單和FCR的條件有所不同。
6、 四、提單可轉讓和FCR的不可轉讓。
7、 FCR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8、但是,因為采用這種方式的進口商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買家,“信譽良好”,所以出口廠商和銀行也普遍接受這一條款。
9、此外,由于買家所選擇的承運人都是頗具實力且關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會有什么問題。
10、此外,在FCR條件下,對廠家來說,往往做FOB比做CNF價格要劃算些,畢竟船公司給大買家的運費,要比給普通廠商的低得多(歐基港幾乎低1/3,且不受季節(jié)波動影響),這對廠商是由一定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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