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收款是否需要預交2%增值稅(預收工程款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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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全額交納(一)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建筑施工企業(yè)收到業(yè)主支付的預付款(對施工企業(yè)而言叫"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分為兩個階段處理:一是收到業(yè)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介紹如下。
2、建筑施工企業(yè)收到業(yè)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根據(jù)此稅收政策規(guī)定,當建筑企業(yè)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筑企業(y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
4、因此,建筑施工企業(yè)收到業(yè)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1)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收到業(yè)主預收款/(1+1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yè)主預收款/(1+11%) ×11%](2)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收到業(yè)主預收款/(1+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收到業(yè)主預收款/(1+3%) ×3%]2、建筑企業(yè)預收賬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guī)定預繳稅款:(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5、(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6、(3)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shù)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8、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9、因此,根據(jù)以上政策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貸:銀行存款月未結轉時: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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