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被征用賠償標準(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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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國家所有外屬于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3、自留山和自留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農民個人具有使用權。
4、 目前中國農村的存在形式是以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基層自治組織而存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財產的主體,有權對集體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包括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5、 從民法理論上來將,土地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無權,由于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基于其對土地的物權設定地上權,如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可以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經營權,其和農村經濟組織之間存在的是經營權的發(fā)包和承包的關系。
6、 村民小組外承包土地是承包者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承包該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進行農業(yè)經營的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7、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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