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稅補繳(紅利稅)
發(fā)布日期:2023-03-22 03:04:05 來源: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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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股息紅利差異扣稅1,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2,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3,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4,實施時間:2013年1月1日起;5,對象:對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6.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
2、二、2013年1月1日起,股息紅利稅實行差異化征收。
3、在此之前,股息紅利稅統(tǒng)一為10%。
4、按照新的扣稅方法,持股時間越長,紅利稅稅負就越低。
5、該政策目的是為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
6、三、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7、對于所送紅股,則依然按相關比例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
8、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
9、紅利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
10、 分紅是按照登記日的持股數(shù)量作為標準派發(fā),股票虧本與上市公司分紅無直接聯(lián)系。
11、所以,對獲得的股息部分照常征收股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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